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政协第九届佛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邀请不是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的下列人员,列席政协第九届佛山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省政协委员;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禅部分单位领导;
四、市政协联谊会名誉会长和理事会成员;
五、市政协工作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