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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9日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全国、省人大代表;
四、出席政协佛山市第九届第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五、中共佛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人;
九、中央、省驻禅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市部分大专院校、医院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