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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05年12月19日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全国、省人大代表;

  四、出席政协佛山市第九届第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五、中共佛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人;

  九、中央、省驻禅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市部分大专院校、医院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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