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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视台广告合约规章
2007-9-26 16:13:35 新闻来源:佛山电视台

所有广告合约(其定义如下)均受此一般规章规限,并成为对于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具有约束力的合约。
1 定义
本规章内所采用之专有名词,除另有订明外,涵义如下:
「广告客户」指为订购广告时段,而与本台签定或委托代理人与本台签定广告合约之个人、商户或公司;并包括其业权继承人及受让人。广告客户将会与其广告代理共用及各别承担由本台根据本规章所发出之收费。
「广告代理」指任何个人、商户或公司由广告客户授权以代理人身份替广告客户与本台签定广告合约,并同意与广告客户共同及各别承担由本台根据本规章所发出之收费,被广告客户委任的广告代理将被视为广告合约的全权代表,故受委任之广告代理是拥有全权处理关于签定或修改广告合约、批准或修改广告稿件等全部事务。本台有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或拒绝该广告代理之委托。
「广告合约」指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在本规章的规限下,与本台签定用以购买本台提供之广告时间、设施或其他服务之要求、合约、订购或协议。
「电视通用业务守则」指以下的守则:
a)广告标准;
b)节目标准;
C)技术标准;
d)佛山电视台上级主管单位所发出或修改的其他标准、指引及规定。
「本规章指本文内所载之各项条款及条件,及本台对其随时作出之修改。
「频道」指经由佛山电视台播送或插播的频道。
「中国法例指:
a)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任何法例,包括但不限于广播条例;
C)电视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引;
d)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e)任何适应于中国有关管理电视广播、广告及提供货品于服务的其他规章。
「物料」指任何用于电视宣传或推广广告客户或赞助商产品的物料,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产品、服务、副本、艺员、剧本、影片、幻灯片、录影带、声带及音乐。
「产品」指广告客户欲以广告作宣传或推广之商品、服务或其他项目。
「节目」指影片、表演或其他相同项目,而在其播放过程中,本台将会安排播出广告客户之产品。
「价目」指本台随时签定有关广告合约的各项广告收费。
「价目表」指本台所发出载有「累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常规广告表、价目本规章及其他管制本台业务之条款的价目表。
「赞助商」指以单独或联同其他广告客户与本台协议,赞助播送由本台或赞助商或其他人士拥有的节目之广告客户。
「本台」指佛山电视台,为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
在这些条款内,除另有订明外,众词语包括单数词语,反之亦然;人士一词包括商户和公司;划分性别的词语同指男性、女性及中性。

2 履行及遵守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确认本台之业务须受中国法例所监管。而由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签定的广告合约须受中国法例所管限。若本台认为在履行广告合约时可能违反法例、规定及电视通用业务守则,或会对本台不利,则本台可终止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所未完成的合约或其他部份。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不得就上述终止而向本台提出任何性质的索偿,并须支付各项在广告合约终止时已提供的广播、设施或服务的费用。

3 节目赞助
各频道赞助节目的费用及规则可向本台广告部索取。
1 赞助节目:本台所拥有及赞助商提供的节目均可接受赞助,惟其最低播放率将按个别节目而异。有关
赞助商提供的节目的其他规则,由双方另议,本台并有权向广告代理收取广播及相关设施之收费。
2 本台有权自行决定广告播放之次序。而赞助节目之广告,将会被安排在节目开始标板之后,及在节目结束标板之前播出。
3 广告赞助商可在节目开始及结束时播出不多于五(5)秒钟的声像标板。

4 常规广告价目及规章的修订
1 本台有权修订常规价目及本规章,并将会在合理期间内预先以书面通知与本台有广告合约的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所有之价目及本规章将以广告播出当日所实施的价目及本规章为准。受影响之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可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十天内,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以书面通知本台取消受影响之广告。
2 本台有权随时对某些节目另行签定特别的广告价目及相关规章,以取代常规广告价目及本规章。虽然本台并无责任发出该项修订的通知,本台将尽可能发出书面通知予在当时与本台有广告合约的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而受影响之广告客户,可按本台广告配额另行选择其它时间在拥有相同价目内播放其广告。

5 修订
除广告合约或本规章订明外,有关广告合约及本规章内各项条款之任何修订,须得到本台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6 产品限制
本台并无责任播放未有载录在广告合约内之产品的物料。

7 更改及取消广告播出时间
1 取消:广告合约一经签定,不能取消。
2 更改时间:在广告合约内所定的广告播出日期将不能更改。除非受优先权影响或获得本台同意,及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在该广告播出前二星期,以书面通知本台,并附上一份本台可接受之重新编排播放之时间表。如通知时间少于二星期,本台在接纳新时间表同时亦有权向广告客户收取附加费。在任何情况下,本台不会接纳将广告合约总金额调低之要求。有关在新时间表内的广告收费将根据在播放当日所适用的价目计收。

8 优先权
所有广告合约均受「价高者优先占用权制度」的优先权所规限。对于根据「价高者优先者占用权制度」而编排之广告编排时间表,以本台之记录为最终依据。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不得异议。

9 提高广告价目等级
如广告客户欲行使优先权以取代另一广告位置,经本台同意下,可将其广告位置调至较高广告价目等级。但须给予本台不少于七日的书面通知,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本台将不接受广告位置调至较低广告价目等级的安排。

10 「累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及附加费
广告客户可以选择将其年度之「累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率应用在其新广告年度内,惟广告客户必须要在其新广告年度开始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本台,并承诺在其新广告年度内将会订购相等于或超逾去年度之广告金额。而实际之「积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率将于广告年度结束后,按广告客户在该年度内所积累的实际广告金额结算而有所增减。若累积折扣率增加,广告客户可享受有进一步的折扣优惠。若累积折扣率减少,广告客户须负责有关的附加费。

11 取消广播
1 本台有权毋须预早通知而取消任何已编排的广播。整个广告合约不会因取消一个或多个节目或广告位置而失效。而广告客户亦无权就此索取赔偿,唯下文所述的补偿除外。
2 任何根据上述规章第11.1项而取消的广播,本台可按其意愿选择给予广告客户额外相同价值的广告位置作为补偿,或免费延长广告客户的合约期,或根据被取消的节目或广告位置的价值而扣减广告客户仍未清缴的款项。
12 广告时间调动
由于节目调动关系,所有已编排之电视节目和广告均可能相应调动。本台将会尽量按照原来之广播编排时间表,播放电视节目及广告,但本台绝不就此作出任何保证。特别是本台并不保证任何原定广播时间将不受改动。

13 电视播放取消
1 本台不保证广告一定会于广告合约内所述之位置播放,如因任何事故,例如电力或机械故障,而引致电视播送中断或取消时,则可引用本规章第132项。
2 倘因上述131项情况而取消的任何广播,本台将会尽快编排另一个最适当的广告位置播放受影响之广告或节目或节目资料。广告客户须接受此安排广播及须缴付广告合约内原先订明之价目,如同广告是在广告合约的原定时间播出一样。

14 审阅广告物料
1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有责任提供符合本规章及中国法例之物料予本台播放。广告物料若有不恰当之处,不论本台是否已经播放该广告物料,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履行广告合约内的一切款项及缴付广告合约内订明之一切款项。
2 若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要求本台对其广告物料提供审阅服务,本台将保留酌收审阅费用的权利。广告物料须于指定之审阅时限及程序送交本台。有关程序可向本台广告部索取。
3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确认工商管理局乃唯一被赋予权力决定物料最终合法性及可接受程度的政府机关。故经本台就物料是否适宜播放所提供的意见,并不可视为决定性的定论。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如因本台所提供的意见而招致任何损失,本台并无责任作出任何补偿。

15 广告物料及限期
1 每份广告合约均指定要向本台以书面提供关于物料的指示,内容必须包括所有预定播放时间,并必须载有以下资料:预定的播放日期及位置、产品名称、物料长度及种类,物料编码或版本名称。提交物料指示详情的期限为预定播放日期前五(5)日。如未能以书面提供物料指示详情,或只以口头提供部份或全部的物料指示,或以书面或口头所提供的物料指示并不完整或含糊,则广告客户同意本台于必要时可行使酌情权,安排播放任何广告物料配套予该份广告合约,而毋须向广告客户负责。广告客户仍须负责支付有关广告合约的一切费用。
2 各项广告物料须以独立包装送交本台,并加上标签列明;识别号码、广告客户/广告代理/赞助商名称、产品名称、物料长度及种类。
3 如物料内容和故事大纲已获本台预先认可,则提交物料的限期为指定播放日期前两(2)日,不包括周末及公众假期。如物料未获本台预先认可,但在指定播放日期前四(4)日提交,不包括周末及公众假期,则本台酌情接纳有关物料。有关物料可否播放仍需视乎是否符合规章第14项之规定。本台就物料内容和故事大纲之预先认可,并不能保证本台将接纳播放有关物料。
4 如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就非常规广告位置所提供的物料,其播放时间与广告合约内所预订的有所出入,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有责任提供符合指定广告时间之物料作为配套。如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提供短于预订时间之物料,本台有权,但并无责任利用剩余的时间。而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缴付广告合约内全部之费用。如广告客户提供比预订时间较长之广告物料时,本台只须采用部份的广告物料,以完成指定的广告时间,而不须就此向广告客户负上任何责任。
5 对于常规广告位置,除非广告客户所提供的配套物料,可供其整段预订的常规广告位置时期内播放。
否则,本台有权酌情采用物料配套予任何部份之常规广告位置,或采用该广告客户之产品的其他物料配套予常规广告位置,而毋须向广告客户负责。广告客户仍须向本台支付广告合约的全部费用。
6 如在播放物料时,其广播时间较短或广播出现残破、不完整或中断的效果时,而此类问题并非由本台蓄意造成,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接受该次播放,及同意本台已完全履行该广告合约内的责任。

16 认可之广告物料标准
1 广告合约一经签定,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保证提供适宜播放之物料予本台,而物料必须符合本规章第1415项的规定。本台绝对有权拒绝接纳或播放任何物料,且无须承担责任、并无须提供拒绝播放的理由。若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未能于本规章内所列之限期前提供本台认为合适的物料,不论本台有否播放其任何广告物料,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须履行广告合约内之一切责任及缴付广告合约内订明之所有费用。
2 若广告物料被本台接受可作广播之用,但其后被工商管理局裁定或本台基于可能影响到原有决定的其他因素或证据,而将物料列作不适宜广播时,本台将立刻停止播放物料。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并无权就本台原先广播该物料的决定,或本台的任何意见或不播放物料的决定,而向本台要求任何赔偿。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缴付关于已播放的广告及剩余广告位置的费用。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为广告合约内剩余的广告位置,提供其他(全新或经修改的物料,该物料均受本规章的限制)适宜作电视广播之广告物料。
3 本台有权就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而作出适当处理(包括淡出、编辑或删剪)以供播放之用,而本台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广告客户仍须支付该广告的费用。
4 本台有权限制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广告连接地或重复地播出。

17 保证与补偿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共同及各别向本台承诺与保证:
1 就任何广告材料或有版权的材料或任何出现于物料中之人物,负责取得必要的认可及同意,以供本台广播,并负责一切费用。
2 所有广告稿件或物料并无违反电视通用业务守则,或触犯第三者之版权及其他专利权,或诽谤第三者名誉。
3 弥偿本台由于使用、或录映、或播放广告客户代理所提供之广告稿件或物料或其他材料时,而违反上述的保证或触犯其他条例,所引致的法律行动、诉讼、堂费(包括所有的律师费,以全部弥偿基准)、损失、开支、罚款索偿、及各类赔偿要求或责任,包括所有处理有关索偿或诉讼而付出的所有费用,且不论就该诉讼是否已实际提出起诉或索偿。
如因本台播放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所提供之物料违反本规章第14项,而招致工商管理局之各种处分,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必须向本台作出全面弥偿。

18 电视台设施
1 若广告客户要求直接或间接使用直播室及其他设施(包括空氧调节及照明),以作排演、录影(用电子剪接机)、转播现场广告及要求值班播录员进行录音,本台将会按个别之要求订定收费。
2 本台亦会对下列各项设施或服务收取费用:
摄录及冲晒黑白或彩色影片、幻灯片、艺术图样、标题卡片、影片或布景的美术设计;拍摄黑白或彩色硬照;生产黑白或彩色幻灯片;用不同语言制作字幕及配音;及其他服务,或为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制作有需要之广告物料等。

19 使用设施费用
本台可向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收取播放赞助节目的设施使用费。

20 付款
1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须共同及各别承诺在广告播出前不少于二(2)日,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支付
欠本台的所有价目和收费。如本台容许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记帐,所有价目及收费须于有关发票指明日期或之前支付。
2 如在到期日仍未付款,本台可拒绝播放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的任何广告。此举不会影响本台要求其他补偿的权利,包括有权收取有关欠款。
3 广告代理可从本台关于广告位置,或其他广告时段,及本台拥有或获得的节目,及制作收费中获取最多10%作为折扣优待。鉴于广告代理对广告客户履行代理人之职务,及就广告合约向其提供意见及服务,广告客户同意广告代理可向本台收取佣金或费用并可与本台自由协商有关佣金或费用的金额。
4 利息收费:本台可就过期款项收取每月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同等利息。
5 并非记帐的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本台可要求他们就付款责任向本台提供个人、公司及/或银行担保,或在指定限期前预先向本台支付现金,或作出其他本台认为满意的安排。如非记帐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本台并无责任播放有关合约内的广告。
6 有关分期支付的款项,如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规定按期支付,则有关广告合约所欠的全部款项由逾期支付当日起到期,并须一并制服。而本台在不影响其权利之情况下,可暂停记帐安排,并暂停播放有关广告合约内的其余广告位置,直至本台收取全部欠款(包括所有逾期款项的应计利息)为止。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共同及各别负责广告合约内的一切费用。如广告客户因任何理由更换广告代理,则该广告客户、被更换的广告代理及替任的广告代理须共同及各别向本台承担所有他们截至更换日期欠负本台的责任。
7 本台有权取消对违反本规章内任何条款的广告代理的记帐安排及代理折扣。

21 电视播放记录
1 本台将会保存一套详载本台全部广告物料播放日期及时间的记录,保存期限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则视为正常。如有争论,有关记录的详细内容可作为最终证据。并对各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从该记录中发现明显的错误。
2 除非本台同意(无论是否附带条件),上述记录的正副本均不会供给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

22 由本台终止合约
不管在本规章内有任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台将会以书面通知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终止广告合约;
1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未有遵从广告合约之要项;
2 由于法律、法令或任何工商管理局的决定或任何本台无法控制的情况,引致本台的广播事务须要终止、限制或被剥夺或受影响;或
3 由于清盘、更换或其他原因,以致广告客户或广告代理失去在广告合约内要求本台替其产品播放广告的权利。
上述的合约终止并不影响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的责任,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仍须清缴截至终止日期时的欠款。本台有权在终止合约时或之后,要求立刻缴付欠款和其他补偿。

23 协议范围
1 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与本台订立广告合约后,须共同及各别地接纳及遵守广告合约内全部条款、本规章、广告价目表内列明之「价高者优先占用权制度」、「累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广告合约内的附件及其他附加规章、任何由本台发出其它适用于广告合约的要约及安排。
2 除以书面方式经由广告合约各方签署外,本台不受上述以外的其他条款或条件限制。

24 通知
本台向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发出之通知会以平邮方式、专人递送、传真或其他认可通讯方式发出。如以邮寄,则当作寄出后二十四小时送达,如以专人递派或传真方式发出,则当作于发出当日送达。而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向本台发出之通知只以本台实际接收时方当做送达。

25 法例
广告合约将受中国法律所管制及解释。广告合约内的各方均甘受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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