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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广告法规5月1日起实施
2007-9-26 16:12:32 新闻来源:佛山电视台

    日前,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后,麻醉等5类药品将与广告无缘。不得发布广告的5类药品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今后,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以及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药品广告要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今后,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促销的内容;“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今后凡处方药不能越界向公众发布。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能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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