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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佛山电视台广告播放若干规定总则
■实行先收费、后播放广告的规定。
■如遇特殊情况,包括当晚节目的变动、直播晚会、体育比赛等,本台有权改期播放。
■不符合广告法规的广告不予发布。广告播出后发现有不恰当内容,本台有权终止播放,并有权要求客户对该广告进行修改。本台不承担由此引致的延误责任。已播出的广告,须按实际播出次数收费。
签订广告合同
■签订广告合同,广告主或代理商必须交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商标注册证、及药品、医疗、保健、医械的专项审批文件。
■ 广告主或代理商在签订广告合同上必须盖上单位的有效印章、由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广告合同一旦签字生效、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不能随意修改。若客户因故需要变动时,需征得我部认可,并办理确认手续。
广告播放条款
■我台广告实行“价高者得、先到先得”的分时段投放原则。
■为确保广告合同顺利执行,广告主或代理商在始播前五天将广告带及有关资料送到广告部,以便本部审查编排播出。
■因政府行为或政策限制影响广告未能如期播放,本部将会与客户协商补播或中止合同。但已播放的广告,按实际播出次数收费。
■不符合播放技术标准的广告片,本部有限制或拒绝播放的权利。
■客户查询存疑错播、漏播广告,应在该广告启播后三个月内进行,逾期视为正常安全播出。
■客户寄送的广告带应在送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超过期限,本部将不负保管之责任。
担保与赔偿责任
■若广告主或代理商在广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仍未付款的,本部有权停止广告播出和中止广告合同以及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的权利。
■广告主或代理商须担保送来播放的广告片不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等及不贬损他人,具有有效版权的全部责任。
■我台因错播,按原广告“一赔一”,漏播按原广告“一赔二”负责赔偿补播。
■广告主或代理商错送广告版本,而造成错播,本台不负责赔偿责任。
■若因政府行为影响广告不能如期播出,本台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安排时间补播。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停电、爆炸、战争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广告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本台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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