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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需持《粮食收购许可证》
2005-10-11 新闻来源:三水分台

  近日,我省颁发实施了《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

  据三水粮食部门负责人介绍,从今年10月10日起,三水区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需到区粮食管理储备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有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符合有关的条件: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筹措经营3万元以上的能力。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则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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