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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佛山市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
2008-3-20 23:08:22 新闻来源:南海分台


  【导语】苏某等三人因犯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今天(3月20日)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1年10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是佛山市首宗被法院一审判决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

  【正文】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与中山市一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含酚废油渣运出处理。此后,苏某雇用郭某和江某两人作司机,并雇用一名外号叫"四川仔"(另案处理)的男子,在去年1至4月,有分有合将含酚的废油渣共六次非法排放在丹灶镇境内,造成丹灶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财产损失人民币1100498.77元。

  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郭某和江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当地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处主犯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从犯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从犯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记者:班卫海 摄像:谭皓斌)

 

(责任编辑: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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