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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11月1日实施
2006-10-26 16:44:19 新闻来源:高明分台


    【导语】昨天(25日)下午,省政府召开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正文】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城镇群规划的实施与修编机制,包括清晰划分省、市政府在规划实施中事权、建立城镇群规划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负责城镇群规划实施的常设机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等。(记者:杜惠玲 摄像:李海斌)

 

(责任编辑: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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