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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最高免税8000元
2006-3-13 新闻来源:高明分台

  记者近期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可按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免有关税收,高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如果进行除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巴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可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少于限额的按实际税款为限。而企业招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缴纳社保,可以按招收的每人每年4000元减免税收。

这项优惠政策将从今年起持续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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