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周五(11月28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新条理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在八种情形下可以生二胎。



这八种情况为: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据了解,这次的修订增加了对再婚夫妻生育第二胎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体现了以人为本。
广东省人口计生计生委表示,这次只是计生《条例》的微调,并不是改变广东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记者:胡晓燕 摄像:王海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