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律师法》本月起实施,今后百姓打官司费用可能会降低
本报讯(记者 张海云 通讯员 程明水) 修改后的《律师法》本月起开始实施。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新《律师法》,前天,市检察机关邀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教授举办专题讲座。记者获悉,新法在保护民众权益方面,有几大亮点。
亮点
公务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
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法官、检察官转行后两年内,不能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因为曾经担任过公务员的人,和曾经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过的律师,与其他律师相比,存在资源上的优势,这些优势有时候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新《律师法》上述规定,为规范具有特殊资源的律师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
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设立人人数不再作出严格限制,也就是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以前的律师法要求,开办律师事务所,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而且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现在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将对律师事务所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事务所的增加,法律服务的竞争加剧,对于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今后打官司可能会更加便宜。
亮点
禁止在同案中担任双方代理人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容易形成“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同时吃”的局面,侵犯打官司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还有的律师利用通晓法律的便利,一旦自己和亲属遇到纠纷,就自己担任案件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样他们辩护时,容易因为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会失去公正的立场,给对方当事人和法官造成困扰。现在新法对上述行为明确禁止,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
律师可获得更多对嫌犯有利证据
新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修改后的律师法使律师“会见权”更加有了保障,“不被监听”写入法律,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同时,新律师法重点强化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权利的保障,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