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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闷死男童 老师司机获刑
2007-12-19 11:18:00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本报讯(记者 金晓青 通讯员 三法研) 记者昨日获悉,本报曾报道的三水“校车闷死男童”一案,三水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随车老师朱×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司机陆×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8月2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陆×辉驾驶校车,搭载被告人朱×霞前往接包括被害人唐崇书在内的学生回幼儿园后,两被告人没有按照规定清点人数及检查就将车门锁上,致使唐崇书被遗留在校车内,导致被害人唐崇书系因为中暑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霞、陆×辉由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与其工作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万元,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陆×辉、朱×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日前三水法院依法一审做出上述判决。目前,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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