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瞒妻借款22万
离婚后要前妻一起偿还债务,法院认为此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前妻不应分担
本报讯(记者 张海云 通讯员 李永安) 夫妻关系恶化后,丈夫陈某在2005年3月和7月,分4次向他人借款228000元。2006年8月两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起诉要求前妻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28000元。
丈夫一天借款22万
今年60岁的陈某和38岁的邓某1999年结婚。陈某在2000年3月购买房屋一套,在2001年7月购买车库一个。2004年,两人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3月25日和7月11日,陈某先后向朋友陈某明借款38000元,并立下借据。同年7月15日,陈某向朋友麦某借款8万元,并立下借据;就在同一天,陈某还向朋友林某写下欠条,确认尚欠借款11万元。
2006年5月,妻子邓某向禅城法院起诉要求离婚。8月7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离婚时,陈某请求法院判决邓某分担债务228000元。对陈某的这一主张,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没有借款人要求还款,而且邓某也不认为是共同债务,所以不作处理。
见法院没有对这22万元债务作出处理,陈某的朋友陈某明、麦某和林某在2006年8月14日,向禅城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归还22万元。过了20多天,2006年9月6日,陈某和陈某明三人达成还款协议,承诺在200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将22万多元还给他们。
和三人达成协议后,陈某转头就起诉到禅城法院,要求前妻邓某和自己一起来还这22万多元。
法院:此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也就是说,如果是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不论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是不是为夫妻共享,都应视为共同债务;还有一个标准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共同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陈某向他人借款22万多元,没有告诉妻子邓某,也没有对借款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禅城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上诉到佛山市中院。日前,佛山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