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冒他人持卡就诊 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
2007-11-21 14:33:39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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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金晓青 通讯员 黄杰华) 记者昨日获悉,三水区对《三水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住院全部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将本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假冒他人就诊的;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挂名不住院的;配取与病情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符药品的;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等。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保人的住院全部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对已补偿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追回: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对挂名住院医疗、文书无记录的;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篡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伪造、擅自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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