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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被告钱律师被停牌?市司法局召开处罚听证会
2007-7-12 14:42:39 新闻来源:南方网

  一名执业中涉嫌私自收费的律师成了佛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当事人。昨日(11日),市司法局法制科就佛山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在代理案件期间私收5.1万元举行听证会,公证律师管理科建议给予陈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市司法局法制科负责人说,这是佛山市司法局自2001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行以来,针对律师违法行为进行的第四次行政处罚听证会。半个月内法制科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半年官司收了5.1万元

  据了解,2004年4月,余某涉嫌硫酸毁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当年9月,余某姐姐余家两姐妹正式与律师陈某某办理了委托辩护手续,陈共收取律师费和办案费4000元,以上程序和手续均正常。然而,在此后的半年官司中,陈另分别收取余家两姐妹2.4万、1万和其堂哥余安×1.7万元。以上合计为5.1万元,均是陈未经过律师所而私自开白头收条收取委托人的,既未按委托人所托交给受害人作为赔偿金,或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也不及时退还给委托人。余安×遂于今年初向市司法局公律科投诉。

  在听证会上,作为调查方的公律科认为,陈的行为属于私自收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佛山律师形象。根据《律师法》第35条有关规定,建议对陈处以停止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据介绍,按照《律师法》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规定,公律科实际上是对该律师的违规行为处以了“极刑”。

  此次听证会记者独家进行了全程旁听。经过双方一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听证会在经历了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等程序后结束。对于最终作出的处罚建议,陈表示“栽在倒霉分上了”,虽然承认有失误,违反了《律师法》,但是觉得“停牌”一年的处罚太重,希望司法局能够从宽处理。

  开听证会以正视听

  对佛山市民来说,对律师行政处罚举行公开听证会还不是太多听到。听证会后,记者采访了市司法局法制科负责人。他介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以更好地查明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六年来针对律师举行了四次行政处罚听证会。这次听证会自上次的2005年举行后尚属首次。这次的听证会是要给佛山的律师从业者提个醒,必须严格依法执业。”据悉,由于受害人是海南人,案件发生后便一直在其家乡疗伤,因此司法机关还派员去了海南调查取证。

  该负责人表示,广东是律师大省,有一万多从业者,占全国九分之一,佛山的律师人数有一千多,全省排第三。“长期以来,公众对律师行业存在一定偏见。律师队伍越来越庞大,肯定有人犯错,但是绝大部分的律师表现良好,为佛山市建构和谐的法制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我们作为司法机关既要对律师队伍创造好的法制环境,对其中‘出了轨’的也决不姑息。举行听证会是公众监督司法公正的渠道,任何人都有权利参与旁听,希望通过听证会让公众了解,司法行政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是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也欢迎公众参与监督,扶持佛山市律师事业的良性发展。”处罚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3笔涉嫌私收费用

  1.2004年9月2日,余家姐妹交与陈律师2.4万元,作为其弟余某故意伤害案的赔偿费,委托其交给被害人伍某,以求法院判决时能对其弟从轻判处。此款陈未付给受害人伍某。

  2.2004年10月13日,余家又交给陈1万元,作为余某取保候审保证金费用,但陈未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1万元也未归还委托人。

  3.2004年11月,顺德区法院判决余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十年。但该案因未将被害人重伤的鉴定通知被告人,侵犯了被告知情权,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这意味着要重新鉴定伤情,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决定性意义。余家姐妹及堂哥余安×委托陈转交受害人2万元,但要求重新作出的伤残鉴定为轻伤级才能转交。2005年3月31日,余安×以银行汇款形式给陈1.7万元。该案重审后,法院仍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在听证会上,双方对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申辩与反驳:

  1.谁该投诉我?

  2.我到底有没有私自收5.1万元?

  3.主观上要负责任?

  【当事律师】“我不是黑律师,是个倒霉律师”

  律师陈某某辩称,余安×并不是其代理该案件的正式委托方,因此他没有投诉的主体资格。“另外,由于拿到几次款项时,时间都非常急,我不可能再拿律师所发票来处理这些事情,所以就暂时没能进律师所账户。而且,我认为不能按5.1万元来对我立案调查,因为投诉前我已经退1万元给投诉人,给被害人1.7万元,然后在知道被投诉后又给了被害人3000元”。

  “我不是黑律师,因为案子前前后后我一直倾力而为,这是有目共睹的。只能说,我是个倒霉律师,碰到了这么一档事。实际上,余安×给我说,他投诉完最后还主动要求调查方对我不处理或从宽处理,这说明我主观上不应负责任。”

  【调查方】“面对那张被毁容的脸,你于心何忍?”

  调查方认为,只要是认为律师有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投诉主体来投诉。“按照你所说,当时收费打白头收条是因为时间紧,但在事后这么长的时间里你都没有补入到律师所账户,是没有道理的。我方认定你就是私收了5.1万元。”

  “我方认为,陈律师处理退款非常不及时,历时2年多。受害人2005年做完伤残鉴定后,多次向你追讨赔偿款,你先后分几十次才给付了受害人两万元,面对那张被毁容的脸,你于心何忍?最后一次还是在我们受理投诉后的今年4月份。这难道还不足以让你负主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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