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26日)获悉,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三水区出台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基本门诊救助金每人每月20元,低保患重大疾病入院前可申请二千到三千元救助,而对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患重大疾病者全年将给予不超3万元的救助额。
基本门诊救助金每人20元/月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基本门诊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到各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门诊病历费,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三大常规、心电图、X线、黑白B超)检查费按50%收取;基本门诊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由民政部门向低保对象(已享受医保基本医疗门诊待遇的人员除外)按月随低保金发放。
而对恶性肿瘤化疗、放射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或海洋性贫血、心脏病、较严重的中风偏瘫等特定门诊的治疗,可给予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额不超过5000元;在门诊进行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病、糖尿病治疗,可给予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额不超过1500元。对患上述特定病的对象,是指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的该区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无抚养人)及经医保和其它赔付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该区特殊困难人员。但享受特定门诊报销后,不再享受基本门诊救助金。
重病救助金分段累计
另外,办法还对肾透析、肾移植(抗排)、骨髓移植(抗排)、肝移植(抗排)、肝透析、恶性肿瘤等30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也进行了规定。救助对象是指,因患病须住院治疗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的本区低保家庭成员、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患上述病种住院,经医保及其它赔付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三水区特殊困难人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按以下标准实行分段累计救助: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80%计救助金;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按60%计救助金;3.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 0000元)的按50%计救助金;4.30000元以上的按40%计救助金。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医前救助金有两三千元
据该办法规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上述标准救助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相当困难的,经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三水分会批准,可适当增加救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救助: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因酗酒、打架、自残等而引致伤残;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无有效转院手续而住院治疗或在非定点医院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治疗终结(或出院)超过3个月提出申请的;有明确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伤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行为。
另外,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又无力先期支付住院按金的低保对象,每年可在入住区定点医院前申请2000-3000元的医前救助金。
(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