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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运输赃物获刑三年 |
2007-6-7 9:12:45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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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崇人 通讯员 杜楠) 知道了帮人拉走的东西是赃物,仍然继续充当“车夫”。为贪运费,陈某昨日被高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33岁的陈某是湖北省武穴市人,今年1月17日21时许,应被告人库某及四同伙(后四人具体情况不详,均在逃)的要求,陈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将库某等五人从鹤山市载到高明区杨和镇与鹤山市沙坪镇交界路段。此后,陈某开车返回鹤山。 当晚,库某等人窜到某塑料有限公司后面围墙,将围墙凿了一个直径约30厘米的洞,从墙洞进入公司车间,将车间里存放的散边塑料胶粒盗出。随后,库某电话联系陈某开车过来,库某和陈某先后两次将胶粒运至张某(另案处理)的仓库中。第二次卸下胶粒后,二人在张某的仓库中被巡逻民警抓获。被盗胶粒共115包,重2875公斤,价值20131元。被盗物品已返还被盗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第一次开车去装货时,就已知道塑料粒是库某等五人从工厂里偷出来的,但他还是和库某一起将货运回张某的仓库里,并且还和库某又回去运了第二车,是加入共同盗窃的行为。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库某、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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