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某小学校长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校园文化用品、教学辅导书籍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回扣,4年来合计人民币177040元。因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近日三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5年6月间,经胡某决定,该小学先后9次向个体商户周某康采购了镜框、班牌、德育记分册以及《小学生英语读本》等教学辅导书籍。结算货款给周某康后,周以货款20%的标准送回扣给胡某。胡某先后9次在自己办公室、周某康的小汽车上、华清宫洗脚城等地方收受周某康送的回扣共计人民币50200元。
另外,组织小学生旅游的机会胡某也不放过。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间,该小学组织学生跟随佛山市南之旅到“东方乐园”、“世界大观”等地秋游,以及组织教师跟随该公司到张家界旅游。学校支付旅游费给该公司后,该公司经理游某昌以学生秋游6元至8元/人、教师旅游50元/人的标准,送回扣给胡某。胡某先后3次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24880元。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间,他采取同样手法,组织学生和老师出游,佛山市南之旅经理何某明以学生秋游10元/人、教师旅游50至80元/人的标准送回扣给胡某,胡某先后7次在自己以及何某明的办公室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61250元!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本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鉴于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在犯罪后能积极退清赃款,因此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编辑:冯怡驹)